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由谁享有?如何分配?该争议焦点的实质系协议解除后,朱振生将涉案房屋返还赵剑英,赵剑英应当支付朱振生房屋差价损失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赵剑英作为出卖人,对其名下涉案房屋的性质和出售政策应当知晓,其在明知涉案房屋系燕化公司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应遵守燕化公司相关规定,仍然与朱振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对方的全部购房款,将房屋交付朱振生居住、使用。朱振生作为信赖协议有效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其可期待和应获得的利益是协议按约履行完毕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利益。现合同解除,给朱振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赵剑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朱振生作为买受人,虽然双方并未约定房屋过户的具体时间,但是其作为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要求房屋产权过户的权利。在北京市实行房屋限购政策后,朱振生长期未取得购房资格,但其未积极寻求其他解决方案,亦无法就房屋何时过户及过户至何人名下与赵剑英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朱振生亦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该院以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确定涉案房屋增值部分的70%归朱振生所有,即涉案房屋返还赵剑英后,由赵剑英给付朱振生房屋差价损失7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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