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案件事实 原告姜×与被告郭×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姜×婚前育有一子,婚后未与其同住。郭×婚前育有二女,长女杨莎莎1985年4月7日出生,次女杨晓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两女婚后与双方同住。现姜×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郭×表示同意离婚。 北京离婚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姜×要求与郭×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诉争房产长阳镇长营村157号院新建房屋因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另案解决。对于车牌号为P333D9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因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另案解决。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有:海信牌柜式2匹空调1台、海尔牌1匹挂式空调1台、奥克斯牌1匹挂式空调1台、冰箱2台、海信牌电视机1台、洗衣机3台、天普牌太阳能1套、两开门衣柜3个、双人床4张、单人沙发2张、双人沙发1张、奇声牌音响1套。双方同意上述家具家电归郭×所有,由郭×给付姜×折价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同意回收的铜料金属归姜×所有,由姜×给付郭×折价款,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双方要求均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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