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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离婚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分析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   时间:2020/10/18

北京离婚的律师|案件事实

2013年5月,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8月,我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未获准许,此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而且更加恶化,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要求与张×离婚;婚生子张×3由我抚养,张×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位于×××102室楼房归我所有,为购买该套楼房欠的债务10万元由我们双方共同偿还,我给付张×相应的房屋价格补偿款;对其他共同财产不主张分割。

×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我不想让孩子没有父爱,我与徐×还有和好可能。如果徐×坚持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需要徐×支付子女抚养费,婚生子张×3我可以自行抚养;我没有别的住房,×××102室楼房是我唯一的住所,如果离婚该套楼房归我所有,为购买该套楼房现欠我妹妹1万元、欠我父母5万元和欠徐×父亲的10万元,共计16万元至今未还,要求依法分割;对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同意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与张×经人介绍于200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3,2008年6月19日出生。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自2011年3月前后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此间,双方同房而住、分室而居,婚生子张×3在徐×身边生活。2012年6月,徐×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未获准许,此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并一直分居生活。

另查,双方婚后共同出资11万元,分别向各自的亲属借款共计30万元,购买楼房一套,位于×××102室一居室住房,建筑面积46.36平方米。买房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购房借款,现尚欠徐×的父亲徐章坡购房借款10万元、张×的父母张井瑞、王绍凤购房借款5万元、张×的妹妹张×2购房借款1万元,共计16万元至今未还。此间,双方共同投资对该套楼房进行了全面改造,原有的居室未动,其余厅室改建成门面房两间,改造后的门面房面向朝东,紧邻街道,每间的建筑面积趋于均等。房屋改建后,双方曾利用过张×妹妹张×2的北京中明兴殡葬用品经营部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殡葬用品生意。2012年期间,双方由于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家庭关系不睦,为家庭财产权属问题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和解,为此,徐×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对张×、王绍凤、张井瑞提起诉讼,要求将×××102室楼房确认为与张×夫妻共有,法院以(2012)大民初字第8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套楼房属徐×与张×夫妻共有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徐×系外地农民,自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102室楼房生活至今,无固定工作,现无照经营殡葬用品生意,每月收入约3000元左右;张×系在职职工,每月工资收入3200元左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向法院申请,请求对诉争的楼房市场价格依法进行评估,经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02室楼房现行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每建筑平方米22953元,房屋总价款为1064100万元,徐×支付评估费5000元。

北京离婚的律师|法院观点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互敬互爱为前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讲社会道德为核心。徐×与张×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继续维持,对双方、家庭及子女无益处,故对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在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问题上,双方所生之子张×3在徐×身边生活,且徐×坚持直接抚养张×3,在此情况下,如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存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张×3以由徐×直接抚养为宜。在给付子女抚养费用数额问题上,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对诉争房产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均不主张分割,法院应予准许;徐×自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102室楼房生活,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也无其他住所,离婚后带子生活,生活上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故该套楼房以归徐×所有为宜,徐×应当付给张×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离婚后,为缓解张×暂时的住房问题,张×可在归徐×所有的楼房中暂时居住,具体居住期限由法院酌定。在债务清偿问题上,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债务的具体情况,本着合理调整,等价分割的原则判定。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判决:一、准予徐×与张×离婚;二、婚生子张×3由徐×抚养,自二○一五年一月起,张×每月给付张×3子女抚养费八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的十日前给付)。三、位于×××一○二室楼房一套归徐×所有,徐×给付张×房屋折价款五十三万二千零五十元;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张×负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张×可在归徐×所有的楼房中北侧的门面房中居住六个月,期满后自行搬出。五、共同债务十六万元,其中欠徐×父亲徐章坡的购房借款十万元归徐×偿还,欠张×父母张井瑞、王绍凤的购房借款五万元和欠张×妹妹张×2的购房借款一万元归张×偿还;张×给付徐×上述财产折价款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六、徐×与张×个人自用的衣物现有的归各自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七、驳回徐×、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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